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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EN
供自行使用者應於取水構造物完工後,檢具竣工報告及檢查維護手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
前項竣工報告包括取水構造物之竣工圖樣、電腦圖檔及相關操作手冊。
第一項檢查維護手冊應包括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並配合完工實際情形修正,無需另依前條規定辦理變更許可。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查驗,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自行或派員到場,現場查驗項目如下:
一、取水構造物對於下水道系統介面之安全及運作之影響。
二、取水構造物主要結構及周邊土地、設施之恢復及清理。
三、取水構造物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四、水量自動監測設備。
五、依檢查維護手冊之內容進行相關測試或演練。
六、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條第一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者,依本條規定辦理。
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文件。
二、供自行使用之規劃、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
三、取水構造物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區管制說明,並檢附土地謄本、標示取水構造物位置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再生水使用量。
五、申請使用年限。
六、取水構造物詳細圖樣與說明、施工期程及應變計畫。
七、涉及下水道系統須變更或擴建之部分。
八、水量自動監測機制。
九、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包括項目、頻率及方式。
十、風險管控規劃。
取自下水道系統管渠廢(污)水之申請案,應於前項第六款取水構造物詳細圖樣與說明,敘明對下水道系統結構及運作之影響。
非以施設取水構造物方式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之申請案,僅需載明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款之事項。
第一項第十款風險管控規劃,應包括廢(污)水或放流水供應不足時之應變措施及備援規劃。
供自行使用者如有變更前條許可之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內容之需要,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者,應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詳細圖說。
取用水量增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