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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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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9 條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
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防汛期前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檢查之重點,應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維護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
第 10 條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三、緊急狀況之研判及處理程序。
四、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