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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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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申請許可變更地形地貌之使用行為,應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文件。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
第 8 條
申請許可施設建造物之使用行為應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及面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建造物平面圖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造物種類及目的。
四、對水庫安全之影響評估。
五、地質與土地所有及使用權屬。
六、經水土保持法規審查通過或免審查之證明文件。
七、建造單位、方法及期程,並標示施工運輸路線。
八、污水、廢土或廢棄物處理計畫。
九、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