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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