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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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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第 9 條
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
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實施期間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應短於實施期限。
第一項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廢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系統驗證,指標準檢驗局對廠商所建立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公正獨立之評鑑,以證明符合標準。
前項有關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國際通用標準指定之,並得指定各類管理系統驗證之適用範圍及實施期間。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法人、團體、學校或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