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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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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第 9 條
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8 條
前條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
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驗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