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其用戶初始註冊身分識別與認證程序之保證等級強度應至少相當於下列標準之一:
一、ISO/IEC 29115「高度」(high)以上等級。
二、美國NIST SP 800-63A數位身分指引「二」(IAL2)以上等級。
三、歐盟eIDAS規則定義之數位身分保證等級「實質」(Substantial)以上等級。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EN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