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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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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媒介物。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第 6 條
集管團體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及設備安全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