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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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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N
第 9 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為之。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6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