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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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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 9 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五條各款所定文件。
二、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三、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
第 5 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與投資相關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