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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EN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其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四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展延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