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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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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 9 條
前條申請補助之機關所檢附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機關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
第 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之小型園區,供低污染且屬地方特色產業之中小企業進駐者,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