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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興辦工業人於完成前條第二項事項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興辦工業人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前項第二款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其中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其餘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因擴展工業之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興辦工業人。
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經核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一併通知興辦工業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興辦工業人應繳交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回饋金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二、興辦工業人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綠地辦理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
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函件發文之次日起一年內完成前項應辦理事項者,該核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