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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EN
冷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特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三)聘僱專任技師一人、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二人、丙級技術士三人以上。
二、甲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三)聘僱專任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二人及丙級技術士三人以上。
三、乙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三)聘僱專任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一人及丙級技術士二人以上。
四、丙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之經歷及能力。
(三)聘僱專任乙級及丙級技術士各一人以上。
專任技師得執行甲級技術士之業務,甲級技術士得執行乙、丙級技術士之業務,乙級技術士得執行丙級技術士之業務。前項所定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其認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丙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一年以上製造或安裝空調累積達一百噸以上或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五十馬力以上之業績,始得申請換領乙等冷凍空調業證書;乙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二年以上製造或安裝空調累積達五百噸以上或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二百馬力以上之業績,始得申請換領甲等冷凍空調業證書;甲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三年以上製造或安裝空調累積達一千噸以上或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五百馬力以上之業績,始得申請換領特等冷凍空調業證書。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民國 93 年 04 月 14 日 ) EN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而執行業務者。
二、未依第九條聘僱專任技師、專任技術士而執行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拒絕、妨礙或規避展延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
冷凍空調業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三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