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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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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質法
EN
第 9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視情況就下列方法擇一行之:
一、由現有資料檢核,並評估地質安全。
二、進行現地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方法之認定、項目、內容及作業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地質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8 條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地區土地之開發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質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