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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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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准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併同相關書、圖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2 條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
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
三、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