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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建立下列人事制度,並報本部核定;修正時,亦同:
一、組織章程,且應包含組織設立依據、掌理事項、內部單位業務等事項。
二、執行首長之任期及產生方式。
三、考核,且應包含主管考核之強化機制。
四、退休及撫卹。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