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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N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前二條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