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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本部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前項稽核得併同本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之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辦理。
本部依前項併同辦理資通安全實地稽核時,應於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計畫中明定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及稽核時間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部決定第一項實地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