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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前二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實務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書類審查會為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並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任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於會議召開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前項書類審查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評定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參加初審。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書類審查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由通知該候補或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將其意見書送該會複審時參考。
初審結果提交書類審查會複審,審查結果須經該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一年內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試署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二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一年至二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並以前項方式辦理辦案書類之抽取及報部審查。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二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