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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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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為防制毒品製造,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管制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先驅化學品之措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1 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