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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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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EN
第 9 條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
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構)派員協助。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
EN
第 8 條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