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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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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9 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
第 7 條
審議會委員執行審議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不得對外洩漏因受理審議案件所知悉之內容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
第 8 條
審議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審議會應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