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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得積極就下列事項,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
一、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之參加。
二、相關國際市場之拓展。
三、人才、技術之國際交流;國際共同開發、研究及製作之參與。
四、自有品牌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之推動。
五、其他與自有品牌建立、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管道、顧問諮詢等有關之事項。
前項所定事項,得以獎勵或補助方式為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