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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園區內投資申請案,指本國人、華僑或外國人依本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申請關於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投資創設、增資、合併經營或其他有關投資事項之案件。
前項案件,除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投資創設,由園區審議會核定外,其他案件,得委任管理局核定,並報請園區審議會備查。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園區審議會,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事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經審議後,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