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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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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9 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第 8 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