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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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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9 條
前二條評鑑內容之項目及評鑑基準,由評鑑會定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
第 7 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
二、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三、年度自籌館比率達成率。
四、有關機關對年度經費核撥之達成率與建議。
五、上一年度評鑑缺失事項之改進結果。
六、員工成長、組織創新發展或其他年度績效有關事項。
第 8 條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運動科學支援對於提升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競技運動參賽競爭力。
二、國家運動科學中長程發展目標及計畫達成率。
三、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加值應用及運動科學成果之推廣。
四、與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之達成率。
六、財務健全程度。
七、其他總體績效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