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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專任運動教練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由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