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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前條第二項專業能力之項目及其點數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執行業務:
(一)各級指導員均應至少具備十點。
(二)依累積時數計點,每小時○.一點。
(三)累積點數上限,按初級、中級、高級指導員,各為二十五點、三十點、三十五點。
二、專業進修:
(一)參加國內或國際體育學術團體或機構舉辦之專業知能講習或進修課程:依累積時數計點,每小時○.五點。
(二)參加國內或國際學術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專業知能講習或進修課程:依累積時數計點,每小時○.一點。
(三)前二目合計累積點數上限為十五點。
三、專業論述:
(一)在國內或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或論述性文章:論文每篇三點,論述性文章每篇一點。
(二)在國內或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每篇○.五點。
(三)在國內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演講:每小時一點。
前項第一款為必備之項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為各級指導員自行選擇之項目;其各款項目內容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本部公告之。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
指導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檢具專業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前項專業能力,按初級、中級、高級指導員,其點數各應至少具備三十點、四十點、六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