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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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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由原學校繼續任用,指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後之學校繼續聘任或任用。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30 條
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各該主管機關續約者,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師及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