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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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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應於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提出轉型計畫書,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之保障,詳加規劃,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轉型為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部。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64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招生、變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