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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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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 9 條
公立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私立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成績考核,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準用上開辦法之規定。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
EN
第 33 條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