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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私立學校辦理本保險,對學生權益保障確立健全制度著有成績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作為調整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經費之參考,並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獎勵。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