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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查核輔導小組得採到校訪視或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決議之輔導方式,並作成查核輔導紀錄。
學校主管機關應將專案輔導學校之查核輔導紀錄公開於第六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學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查核,並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認定學校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得隨時查核。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公告,應刊登於下列資訊網站:
一、私立大專校院: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