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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期貨信託基金。
第一項所稱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期貨信託基金。
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其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將資產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或以定期存款保持之。定期存款應存放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其最高比率不予限制。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其範圍限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遵守相關規範。
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證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本國銀行。
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 EN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確保合理分散風險: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三、由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
四、除前款外之有價證券。
五、有價證券以外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前項第五款之投資前,應檢具投資與風險管理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