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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EN
保護機構為保護投資人,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持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以行使股東權益。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