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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評估辦理績效。
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三、會計師查核制度: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四、法令遵循制度:設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係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理)事會通過,並由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三、提升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人員技能,公平對待消費者,並以明確公平合理方法招攬業務。
四、代收或代收轉付要保人之保險費與相關費用受到安全保障。
五、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可靠、及時、透明、完整、正確與可供驗證之資訊及符合相關規範。
六、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