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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電子支付機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以獨資方式經營之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二、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相關法令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三、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總公司或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所管轄之分支機構或總公司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四、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擔任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委託人依信託契約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由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