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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票券金融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票券金融公司沿革: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金融機構併購、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之情形、是否隸屬特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開始隸屬該公司之時間、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票券金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票券金融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其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公司;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前項規定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