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6 條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附屬單位預算。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