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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者,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前二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 EN
報關業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其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降低抽驗比率。
前項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
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