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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之規定辦理。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