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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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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交換,包括政府依法給價徵收,及財產受意外災害而獲得賠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 條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