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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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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第 9 條
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二、養護及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 8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