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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申請廠商認有延長之必要,應於安全維護期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延長理由,並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向國防部申請之。
前項申請延長之審查程序,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但國防部認事實明確,無須召開審查會者,不在此限。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
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應填具安全維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符合申請事由之佐證文件及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或申請書記載未完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日期。
二、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及聯絡方式。
三、廠商合格證明。
四、申請種類及事由。
五、申請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六、申請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願支付相關費用及配合事項之聲明。
國防部應於受理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第一項審查結果應以通知書通知申請廠商。
前項通知書(如附件二)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申請案號及事由。
三、審查作成日期、審查結果及理由。
四、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五、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
六、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
八、申請廠商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