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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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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之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口頭或書信之嘉勉或慰問。
二、贈送慰勞品。
三、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四、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前項第三款慰問金之發給,以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慰問金者為限。
前條第二項所定遺族之慰問金發給順序,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37 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