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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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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世界青年錦標賽或亞洲青年錦標賽,且經核定為國家隊者,應於下屆賽事舉辦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逾期不予受理。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
第 4 條
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