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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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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9 條
軍官、士官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分期賠償或免予賠償:
一、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停役。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三、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申請時最近一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4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
二、被俘。
三、休職。
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六、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
七、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八、因其他事故,由當事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核,必須予以停役。
前項各款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未申請回役復職者,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