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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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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軍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4 條
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