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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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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0 條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